该子类包括允许他人使用知识产权和相关产品以换取向产品所有者支付补偿或许可费(例如,为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的活动。此类产品的租赁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允许复制(复制)、在活动(生产)过程中应用创新(例如新技术)、根据特许经营条款实施生产活动等。知识产权使用权的所有者不一定是产品的作者。
本类包括:
- 知识产权租赁,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除外,例如书籍、电影、软件
- 因使用专利开发、新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商标、商号(品牌)、矿产勘探结果和评估、特许经营协议和类似产品的权利而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
不包括:
- 出版权的获得,参见第 58 和 59 条
-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例如书籍、电影、软件)的出版、复制和发行,参见第 58 和 59 条
- 房地产租赁,参见
68.2
- 财产(有形物体)的租赁,参见
77.1,
77.2,
7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