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
该子类包括允许他人使用知识产权和相关产品以换取向产品所有者支付补偿或许可费(例如,为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而支付的费用)的活动。此类产品的租赁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允许复制(复制)、在活动(生产)过程中应用创新(例如新技术)、根据特许经营条款实施生产活动等。知识产权使用权的所有者不一定是产品的作者。
本类包括:
- 知识产权租赁,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除外,例如书籍、电影、软件
- 因使用专利开发、新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商标、商号(品牌)、矿产勘探结果和评估、特许经营协议和类似产品的权利而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许可费。
不包括:
- 出版权的获得,参见第 58 和 59 条
- 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例如书籍、电影、软件)的出版、复制和发行,参见第 58 和 59 条
- 房地产租赁,参见 68.2
- 财产(有形物体)的租赁,参见 77.1, 77.2, 77.3
相关代码
N77.11.0
乘用车、轻型商用车出租及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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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77.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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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77.21.0
游乐、体育器材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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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77.22.0
录像带和录像光盘的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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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77.29.0
其他家庭用品和个人物品的出租和租赁:本次级包括:
- 向家庭、组织和工业组织出租和租赁所有其他产品(娱乐和体育用品除外):纺织品、服装、鞋类、家具、陶器和玻璃器皿、厨房和玻璃器皿、电器和家居陈设、珠宝、乐器、戏剧布景和服装、书籍、报纸和杂志、自产产品(作为爱好),包括家用机械和设备公寓装修、花卉农作物、家用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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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77.31.0
农业机械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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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设备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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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77.33.0
办公机械和设备的出租和租赁,包括计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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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77.34.0
水上交通工具和设备的出租和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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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和设备的出租和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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